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申报条件的通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申报条件的通知各区县(市)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承储企业参与市级储备肉工作的积极性,现对长沙市储备肉承储企业申报条件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长沙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0〕308号)第七条修改为“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承储企业具有基地场(储备冷库)。承储企业基地场或者冷库须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布点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二、《长沙市肉食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0〕146号)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企业基地场或者冷库须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严格的财务制度与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申请企业应依法纳税,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无欠税等不良信用记录,且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新设立单位纳税信用等级需为M级),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信誉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三、其它申报条件不变,具体申报事宜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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